@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美施压“烟害防制法”?台媒称绿营将强行通过开放加热烟,网友讽刺******
【环球网综合报道 记者赵友平】台湾《联合报》4日独家消息称,岛内“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经过3次协商后,各方逐渐达成共识,其中最重要的2项包括新型烟品加热烟“加热烟载具不广告、不宣传”、“20岁以下禁止购买加热烟载具”。报道称,不过3日傍晚传出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碍于美方压力出手要求台湾开放加热烟的消息。《联合报》称,美国烟商将迎来上千亿(新台币)营收。有岛内网友对此讽刺道: “卖台进行式,一直被强迫开放各种措施,历史重演。”也有网友说:“你慢慢会发现:美国人要的东西,台湾没有不给的!”
加热烟全称是“加热非燃烧烟草制品”,是一种以不燃烧的方式将烟草加热至300-350°C左右高温的烟草产品。据台湾《联合报》报道,“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4日上午9时许在“立法院卫环委员会”进行第4次协商,岛内“卫环委员会召委”、国民党“立委”林为洲3日晚在脸书发文称,“烟害防制法”“修法”历经多次协商,慢慢取得共识,将加热烟载具纳管,不得作宣传广告,未满20岁不得购买,没想到高层一声令下,通通推翻。林为洲称,之前的讨论协商,看来都只是演戏过场。
林为洲3日晚接受台湾《联合报》采访时说,先前已经过协商且拟出结论。像“纸烟管制加严”各方皆有共识如对在不得抽烟场所抽烟的行为人加重罚则、扩大禁烟场所如校园等;对于电子烟,因难以确认其焦油等成分,加上是许多年轻人入门烟款,未来禁止后将有法可管,包括禁止贩卖、禁止吸食。
林为洲说,争议最大是加热烟,台行政机构版“草案”过去以“纳管”一词、坚持要开放进口加热烟,“拒烟团体”则希望禁止。林为洲表示,加热烟分成烟弹(烟草柱)及载具,烟弹本身是烟,与纸烟成分相同,因此法条内已有规定;问题在于加热烟的吸食器载具,“政院版草案”没有明文管理加热烟载具,未来烟商恐大肆作广告,甚至赠送载具,鼓励、引诱更多人甚至年轻人吸加热烟。
林为洲说,因此在第3次协商后,各方面针对加热烟载具达成2点共识:“可以贩卖但不能广告”、“20岁以下不可购买”,而上周除了在场“委员”都同意,因此约定在4日上午第4次协商,并要求将载具管理纳入条文中。
“昨天迟迟等不到更新条文,傍晚卫生福利部门健康署说柯总召(柯建铭)不同意纳管(加热烟载具)!”林为洲透露。
台湾《联合报》称,已在台湾出现的加热烟品牌有“iQOS”、“lil”、“glo”、“Ploom”。报道称,据了解,此次“烟害防制法”促通过加热烟最大推手为美商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旗下加热烟品牌“iQOS”早已于各县市成立专卖店、维修店。报道称,目前台湾一年烟品市场达1700亿元新台币,未来纸烟衰退,恐怕会有半数近千亿(新台币)市场由加热烟吃下,还会吸引更多第一次抽烟、原抽电子烟转换加热烟的族群,“庞大商机无法想象”。
林为洲直言,今天如无法达到管制加热烟载具目的,将会立刻召开记者会,抨击台行政机构、卫福部门、健康署受烟商压力,自辱推翻原先的承诺。
对此,有岛内网友称,美国烟商这是“另一种鸦片战争”。↓
有网友批评绿营,称这是“卖台进行式,一直被强迫开放各种措施,历史重演。”↓
此前,民进党当局曾放开美国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入台。有网友说,绿营“有利台湾人民的没争取到半点,迫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每项都开放了”。↓
有网友说,“支持”台湾的背后都是生意人,是有目的,先以政治手段敲开大门,接着就露出真面目。↓
还有网友问:柯建铭的下一步要开放大麻吗?↓
也有网友说,你慢慢会发现:美国人要的东西,台湾没有不给的!↓
(环球网)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